特殊审批程序的沟通交流要点剖析


blueski推荐 [2009-12-6]
出处:《中国处方药》网络版 [第91期]
作者:杨志敏
 

在与国内企业的讨论当中,经常会碰到纠缠于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讨价还价的情况,这种讨论是糟糕的,甚至失去了沟通交流的意义。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交流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

特殊审批程序的沟通交流要点剖析

□杨志敏

杨志敏,SFDA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三部副部长,协助部长负责审评三部工作。

    新颁布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以鼓励创制新药,有效控制风险为目的,在其为数不多的条目中,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深层次的核心思想和考虑: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IND(临床研究申请)机制,建立负责任的沟通和交流机制以及建立药物创新过程中完善和清晰的责任链条。

    如何利用与药品审评中心(CDE)沟通的机会,获取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每一个申办者来说都至关重要。而CDE也希望通过与申办者的沟通,能促进新药研发进程,保障安全有效的创新药物能够及时上市。在双方都有沟通交流需求的情况下,建立一种有效、负责任的沟通交流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要构建一个负责任的交流机制,申办企业和CDE作为交流的主体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都必须承担各自的责任。申办企业应明确告诉CDE试验方案是什么,也就是新药研究的计划和策略,具体想做什么,准备怎么做,同时列出支持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在现实中,不少申办企业对于自身的责任不够清晰,常常就临床试验方案的整体设计进行咨询,例如临床试验应该如何设计、选哪种药品作为对照药等,对通过临床试验需要达到的目的和回答的问题不清楚,完全希望通过CDE得到答案,使得双方的沟通很难达到预想的效果。而对于CDE来说,其责任主要是根据企业提出的想法和其依据进行分析,并告知企业方案的可行性。至于CDE对于方案作出的可行性判定,则是基于创新研发不同阶段的研究数据进行考虑。临床前研究结束后的交流当中,CDE关注的是该产品在人体试验中的安全性问题,如临床试验的初始剂量、耐受性试验中的最高剂量选择等;在早期开发阶段,尤其是Ⅱ期临床试验结束后,其关注点就会偏向于在Ⅲ期大规模临床试验中剂量选择、主要评价指标的合理性等;在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后,CDE更加关注的是研究结果能否支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沟通交流程序由申办企业提出。只要申办者是已经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或者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中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注册申请的,即可通过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提出与CDE通过圆桌会议、视频会议或者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交流。

    为了使沟通申请能够更快得到受理,CDE建议申办企业在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在拟讨论问题及相关资料时必须要明确讨论的关键问题、准备相关的药学、药理毒理、临床等综述资料以及详细的研究资料和背景资料。其次,在申请表内必须清楚写明申办企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三,申请书必须注明是提交至“药品审评中心审评管理与协调部”,封面注明“特殊审批程序品种沟通交流申请”,方便药审中心对各种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分类,及时安排沟通交流会议。

    CDE在接到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随后有关部门会把申办企业提出的问题和资料交给相应的审评部门主审人,审评部门主审人则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问题及依据进行评估,并以《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的方式对申办人进行回复。如果不同意进行会议的,审评部门主审人会在《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上注明不同意的原因。而对于经审核同意的沟通交流品种,如果是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药审中心将在一个月内安排沟通交流;如果是属于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中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注册申请的,则会在3个月内安排沟通交流会议。

    经审核同意举行的沟通交流会议由审评部门主审人主持,讨论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会议时,主审人将确定会议纪要的撰写人,撰写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参与单位和人员、讨论内容等。会议纪要将在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在沟通交流中各自所阐述的观点和立场,签字确认后的会议纪要则要纳入该品种的档案中,作为一次沟通交流程序的终结。

    尽管申办者与CDE的沟通交流会议并不复杂,但是要想用有限的时间和交流机会取得最理想的效果却并不容易。对于申办者应该如何与CDE取得更有效的交流,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重点阐述。

    适时提出。所谓的“适时”是指在有充分基础研究及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才提出交流申请。曾经有申办企业递交申请时什么研究都没有做,只是想告诉审评人员他想做什么品种,问我们应该怎么做,这种状况实际上是申办企业不明确自己在沟通交流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明确关键。CDE此前曾拒绝过这样一个申请,申办企业的方案做得非常完整,但他与审评人员沟通的目的是想让我们告诉他这个方案是否可行。研究方案是否可行实际上不应该问CDE,而应该问临床研究者,CDE不可能有很多时间与每家企业讨论研究方案的细节问题。建议申办企业应当把研究方案中想与审评人员交流的要点提出来,我们针对要点给予建议,要点解决了,方案的自然就非常明了。

    充分准备。在与CDE进行交流前,申办企业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这种准备包括人员和资料。曾经有企业与CDE开会的时候遇到了相关负责人有事缺席的情况,这就意味着那次的交流会议不能进行深入讨论,时间被耽误了,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只有人员充分、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申办企业与药审中心才能得到有效的沟通交流。

    交流过程是基于科学的讨论。在与国内企业的讨论当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对方纠缠于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进行讨论的情况,这样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病例数是按照公式计算出来的,与其讨论病例数,不如我们一起来估算在试验过程中,双方各自能接受多大的风险,临床试验的把握度有多高CDE能接受等更加科学理性的环节,然后把这些关键点套用到公式里面,双方都能接受的病例数自然就能出来。

    代表特定的时间、信息和方法。申办企业与CDE的每一次沟通交流都是基于当时特定的政策环境和研究资料,随着项目的进程有可能会发现当时交流会议上的信息不完整或出现政策法规的变迁的情况,使得最初沟通交流的内容产生偏差的情况。

    需要避免的两种倾向。在申办企业与CDE的沟通中,笔者认为,双方都应该尽量避免两种倾向。对于申办企业来说,应该避免产生认为经过沟通交流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就是板上钉钉不可更改的想法;对CDE来说,应该避免我仅代表个人观点,说了不算的不严谨态度。除此以外,笔者建议双方应该共同做好:有效讨论、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创新性药品研发中的风险、不约束后续审评等。希望通过上述对于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程序的解读和建议,能够使申办企业与CDE之间真正做好沟通交流,构建完善的负责任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共同促进创新药研发。

 

链接:


美国FDA与申办企业的沟通交流


    FDA在药品审批上市的过程中,会按照药物研发上市的不同阶段与申办人举行三次会议交流。第一个交流会议的时间是在药品申报前,叫Pre-IND Meeting。第二个重要的交流会议通常在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Ⅲ期大规模临床试验开始前,称作End of Phase 2A Meeting,这个时期是申办企业决定是否继续开发这个药品的关键点,FDA通常会在会议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给出建议。第三个会议则在报批上市前,称为Pre-BLA or NDA Meeting,企业会把研究的结果和资料给FDA看,并咨询报批的可行性。通过在产品研发上市重要阶段的三次会议交流,FDA对于即将上市的品种的资料都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这三次交流会议对于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药物研发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此外,FDA与申办人的沟通交流会议会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来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如药品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碰到的紧急、突发性状况,如果不与FDA讨论,临床试验无法进行的品种,这种情况下,FDA申请批准后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如果是一般针对临床试验或报批中的具体问题的沟通交流,则会在申请批准后的60个工作日内计划召开交流会议。在提交会议申请时,FDA要求申办人必须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必须提前递交会议资料。在会议过程中,FDA只会就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间为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