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SFDA药品GMP检查要点


blueski推荐 [2009-1-22]
出处:来自网上
作者:不详
 

目录

1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2   (二)中药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3   (三)血液制品GMP检查要点.

4   (四)重组产品GMP检查要点.

5   (五)疫苗菌苗GMP检查要点.

 


  药品GMP检查要点包括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中药注射剂GMP检查要点、血液制品GMP检查要点、重组产品GMP检查要点、疫苗菌苗GMP检查要点等,遵循以下原则。

  一、检查要与品种相结合
  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该剂型中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稳定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每个剂型至少选择3个品种,不足3个品种的全部检查。
  二、检查要与品种的生产工艺相结合
  核对并确认其是否能够按其注册申报的处方和工艺生产。
  三、措施和工艺参数应有验证数据支持
  要检查关键工艺参数的验证资料对激素类或抗肿瘤类化学药品与其它药品共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的,要重点检查其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及验证数据。
  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真实运作情况
  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现状和各种记录、台帐、凭证,从深层次查清其真实运作情况,即要从表象查到真相。


1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注射剂生产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7、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8、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9、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0、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滞留时间及其验证;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是否对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污染菌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规定限度并遵照执行。
  11、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2、直接接触中间产品、激素类产品、抗肿瘤类产品与普通化学药品,以及非最终灭菌注射剂与最终灭菌注射剂共用生产设备与设施,更换品种时清洁方法及其有效的验证,如清洁指标成分确定依据、取样位置、取样方法、挑战性试验、检测方法、判断标准等。
  13、灭菌设备容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程度;灭菌设备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生物指示剂验证数据;灭菌温度监测方式、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不同时间、不同灭菌设备产品批号划分及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4、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5、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类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6、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7、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8、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9、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监部门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2           (二)中药注射剂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中药注射剂生产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中药注射剂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物料管理负责人员是否保持相对稳定,如变更是否具备相应的资历和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如购用中药饮片,其中药材来源、产地是否有明确;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中药材产地保持相对稳定;药材、中药饮片验收、抽样、检验、发放的原则及执行情况;中药提取采用的工艺用水标准;盛放中药提取物的容器、转运方式、贮存场所及条件等控制污染的措施。
  7、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8、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9、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0、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1、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滞留时间及其验证;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是否对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污染菌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规定限度并遵照执行。
  12、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3、非最终灭菌注射剂与最终灭菌注射剂共用生产设备与设施,更换品种时清洁方法及其有效的验证,如清洁指标成分确定依据、取样位置、取样方法、挑战性试验、检测方法、判断标准等。
  14、灭菌设备容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程度;灭菌设备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生物指示剂验证数据;灭菌温度监测方式、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不同时间、不同灭菌设备产品批号划分及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5、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6、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类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7、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8、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9、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0、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3           (三)血液制品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血液制品生产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血液制品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物料管理负责人员是否保持相对稳定,如变更是否具备相应的资历和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原料血浆来源;是否与血浆站签订质量保证合同;质量考核频次一次性套材使用情况;使用临床用血浆的许可证明;发放套材数量与血浆数量对比情况。
  6、原料血浆的运输、温度监控及其记录方式;是否使用国家批签发的检测试剂对每人份血浆复检;原料血浆自采集至使用的时间;不合格原料血浆的处理方式;废弃的原料血浆袋的处理方式。
  7、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8、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原液的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及其确定依据。
  9、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10、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1、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2、配制药液到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
  13、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4、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验证,包括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其装载量方式;温度监测方式及记录方式;灭活前后或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实际运行的监控及其方式。
  15、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包括原料血浆)、原液、半成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6、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7、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8、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9、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4           (四)重组产品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重组产品生产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重组产品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7、工程菌是否按三级种子库管理,如使用质粒重新转化获得的新工程菌株,是否按规定检定、评价及报批。
  8、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9、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0、原液是否按照注册标准生产、检定(其中,肽图每半年至少测定1次,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原液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及其确定依据。
  11、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2、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
  13、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4、灭菌设备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生物指示剂验证数据;灭菌温度监测方式、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5、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6、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7、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8、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19、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

 

5           (五)疫苗菌苗GMP检查要点

  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疫苗菌苗生产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疫苗菌苗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新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接种与之工作相关的疫苗,全体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生物安全培训。
  4、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5、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包括动物房)是否匹配。
  6、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7、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8、菌毒种三级种子库管理、鉴别实验、领用记录与生产工艺、生产指令相对应;动物源性原材料可溯源。
  9、疫苗生产用辅料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尚无国家标准的,使用药用级别的;使用无药用级别的辅料应与申报注册标准相一致,如变更应备案。
  10、空气净化系统的温度、湿度、换气次数、风速、风压、自净时间、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等控制标准、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处理措施;生产厂房及空气净化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认可标准;高效过滤器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及其验证情况。
  11、制水系统及其验证:⑴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方法及系统运行方式;⑵注射用水制备、储存、分配、使用方式;⑶系统清洁、消毒方法、消毒周期、验证周期及其确定依据、执行情况。
  12、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净化及其过滤器完整性测试、更换周期确定依据及其执行情况。
  13、配制药液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除菌过滤操作环境以及无菌药液到分装的转运方式、时间间隔;待冻干中间产品的滞留时间、无菌过滤器完整性试验;是否对待灭菌的中间产品污染菌总数(包括需氧菌和耐热孢子)规定限度并遵照执行。
  14、无菌分装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再验证。更换品种或批次的清洁方法、清洁剂或消毒剂选用标准、配制是否经过除菌过滤;清洁剂或消毒剂所用容器及存放时间等是否能够防止污染;同一操作区有两台或数台分装机同时生产,产品批号划分及防止混淆的措施。
  15、病毒灭活设备及设施验证:包括热穿透试验、热分布试验、最大量、最小量及其装载方式;温度监测方式及记录方式;灭活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实际运行的监控方式及记录方式。灭菌设备验证:包括灭菌时间、Fo值、压力控制及记录;不同时间、不同灭菌设备产品批号划分;灭菌前后防止混淆的措施。
  16、质量控制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实行全项检验,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采用的检验标准符合法规要求;按程序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及观察;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7、批记录(生产、包装、检验)检查要覆盖企业常年生产所有品种,每个品种至少抽查3批记录,不足3批的,全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处方、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检验,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包括菌毒种扩增量、单批收获量、合并量、纯化收率、原液、半成品、成品,原液、半成品、成品与批签发量是否相匹配,以及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数据完整,字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18、质量保证部门是否能够按规定独立履行物料抽样及不合格的物料不准投入生产、合格产品方可放行、不合格物料及成品处理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计及评估,并严格履行质量否决权。
  19、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全部收回。
  20、疫苗菌苗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其处理决定以及如何实施。
  21、企业是否发生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行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本次检查发现违法的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