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 GMP


第一章 质量保证
1.1 原则:“质量保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个别或综合因素。质量保证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 质量要求而采取的所有计划与活动的总和。因此,质量保证包含GMP以及GMP以外的其它要素,如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1.2 药品生产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
a)     药品的设计与开发应考虑GMP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法规(如GLP和GCP)的要求;
b)    以书面形式详细地阐明生产和控制活动,并符合GMP的要求;
c)     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职责;
d)    制订系统的计划,确保所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e)     对原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实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具它中间控制、校验和验证;
f)     按既定规程正确地加工处理和检查成品药品;
g)    未经受权人(见9.11和9.12)确认药品不得发放和销售,授权人应确认每批产品是按照产品许可证及其它关于药品生产、控制和发放 的要求而生产和控制的;
h)    有适当的措施尽可能确保药品在由制药企业贮存以及发运和随后的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整个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i)    已制订自检和/或质量审核规程,定期审计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j)    偏差已被报告、调查和记录;
k)    具有一个体系来批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的变更;
l)    应对药品的质量做定期评估,同时不断核查生产工艺的一致性以保证持续的改进。
1.3 制药企业必须承担所生产药品的质量责任,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产品许可证的要求,并不使患者承受安全、质量和疗效风险。达到这质量目标是最高管理 层的责任,但它要求制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和经销商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义务。为了确保达到这一目标,制药企业必须建立包括 GMP及质量控制在内的综合性质量保证系统。制药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对质量保证系统明确加以说明,并对其有效性加以监督。质量保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应配 备称职的工作人员以及足够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第二章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GMP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GMP旨在确保企业连续—致地进行药品的生产和控制以使药品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并满足产品许可证的要求。 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成品检验无法预防的生产过程内部固有的风险,它基本分为两大类:交叉污染(特别是由意料之外的污染物所引起的交叉污染)和药品 容器上贴错标签而造成的混淆。GMP要求:
a) 所有工艺方法都己明确,根据历史经验所进行的系统检查表明系统能够连续一致地生产出符合既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b) 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都经过验证;
c) 所有必要的资源都已配备,包括:
-    具有适当资质并经培训的人员:
-    具有足够的厂房和场地;
-    合适的设备和维修服务;
-    正确的物料、容器和标签;
-    经过批准的规程和操作方法;
-    合适的贮存和运输;
-    生产管理部门配有足够的人员、实验室和设备用于生产过程控制。
d) 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书写相关设备的作业指令和规程
e)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正确按照规程作业:
f)生产全过程已经记录(手工或仪器记录),表明既定规程和操作方法所要求的所有措施均已施行、产品数量和质量都符合预期要求、出现的所有重大偏差都已全 面记录和调查:
g) 药品的生产、发放记录已妥善保存,查阅方便,可追溯每—批,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h) 产品的贮运得当,能够将影响质量的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i)  已建立完整的体系,可撤回任一批已发放上市的产品;
j) 对—上市药品的所有投诉均经审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都经调查,并实施改进及预防措施。

第三章 卫生设施与卫生
3.1 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有高水平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 卫生的范围涉及人员、厂房、设备和器具、生产物料和容器、用于清洗和消毒的产品及其他所有的可能成为产品污染源的物质。潜在的污染源应该通过一个完整而全 面的卫生程序来消除。(人员卫生 见11 人员; 卫生设施 见12 厂房。)

第四章 确认和验证
4.1 根据GMP,每一个药厂都应该确定需要做的确认和验证工作,以证明一些细节操作的关键步骤受控。
4.2 公司关键的确认和验证项目应该在验证主计划中明确并形成文件。
4.3实施确认和验证,并提供文件证明:
a.    厂房、辅助设施、设备和工艺应根据GMP的要求设计(DQ);
b.    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设计标准建设与安装(IQ);
c.    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设计标准操作(OQ);
d.    指定的工艺应该能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先制定的标准和质量特性的产品(工艺验证,也称作PQ)。
4.4 所有的行为,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厂房、设施、设备或工艺的重大变更,都应该确认和验证。
4.5 确认和验证不应该被视为一次性的工作。在实施第一次验证和年度回顾的基础上,应该有新的实施中的验证方案。
4.6 在公司的相关文件中,如质量手册或验证主计划,应该有“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的承诺。
4.7 应明确规定实施验证责任制。
4.8 验证是GMP的重要部分,应根据提前规定和批准的方案进行。
4.9 应该整理并保存记录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及得出的结论。
4.10 在验证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工艺和操作过程。
4.11 应特别重视分析方法验证、自动系统验证及清洗验证。


第五章 投诉
5.1 原则:所有关于产品有潜在缺陷的投诉和其他信息必须根据书面程序仔细审核,并采取纠正措施。
5.2 必须指定专人在足够职员的帮助下,负责处理投诉并决定采取什么措施。如果这个人不是经权威认可的人,后者必须知道所有投诉、调查或召回。
5.3 应该有书面的程序描述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被投诉产品可能有缺陷的情况下,应考虑召回。
5.4 应特别注意投诉是否是由于造假(假冒)引起的。
5.5 任何有关产品缺陷的投诉应该有记录,包括原始的细节记录及全面的调查。一般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参与对这些问题的调查回顾。
5.6 如果发现或怀疑产品缺陷是发生在一个批内,应考虑是否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以确定其被影响的可能性。特别是,如果某个批次中含有缺陷批的返工品,必须对该批次 进行调查。
5.7 在调查和评价投诉后,必要的可采取追踪措施,可能包括产品召回。
5.8投诉处理过程中,必须记录所有的决议和采取的措施并参考相关的批生产记录。
5.9 投诉记录应定期审核,注意所有特别的提示,或需要注意的重复发生的情况,并考虑是否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5.10 如果是生产过失,产品变质或其他严重的质量问题,生产商应考虑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产品召回
6.1 原则 必须有一个体系能快速有效的从市场上召回已知或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6.2 必须指定专人在足够的职员帮助下,根据紧迫程度负责实施和协调召回产品。
6.3 应该建立一个书面程序明确规定产品召回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审核与更新。召回应该根据销售链的要求及时启动。
6.4 书面程序中应规定召回产品在最后处置之前,储存在安全隔离的地方。
6.5 如果因为或怀疑质量问题召回产品,应通知产品销往的所有国家的主管部门。
6.6为了有效地实施召回,负责召回的人员应该很容易看到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该包括批发商及直接供应的消费者(包括出口产品及用于临床试验的样品和医用 样品)足够多的信息。
6.7 监督并记录召回过程。记录中应包括产品的处理。最终报告中应包括销售产品与召回产品数量是否一致。
6.8经常检验和评价召回过程的有效性。

第七章 契约生产和分析
7.1 原则:为了避免引起产品或工作的质量不合要求的误解,契约生产和契约分析必须有合适的规定,协议和管理。合同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有书面的合同详细规定各 方的义务。

一般规定
7.2 契约生产和契约分析的所有安排,包括技术安排或其他方面预期的变更都必须与产品相关的市场许可相符。
7.3 合同应该允许合同委托方审计合同被委托方的设施。
7.4 就契约分析而言,最后的放行必须有被授权的人批准。

合同委托方
7.5 合同委托方负责评价合同被委托方是否有能力顺利的完成要求的工作或化验,负责合同行为的批准,并负责用合同的形式保证被委托方能遵循GMP的原则和指南生 产。
7.6 合同委托方应向合同被委托方提供能正确实施合同规定的与市场销售许可相关的操作过程的信息及其他法律要求。合同委托方应该确认合同被委托方已经知道与产 品、工作或化验相关的所有问题,应为产品或工作可能对厂房,设备,人员,其他物料或其他产品造成损害。
7.7 委托方应确认所有交出的加工后的产品和物料都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已经有合格的人员放行。

合同被委托方
7.8 合同被委托方必须有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及能够胜任的人令人满意的完成委托方要求的工作。契约生产只能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承担。
7.9 被委托方在合同条款下,如果委托方事先没有评价和批准,不能将委托给他的任何工作交给第三方去做。被委托方和任何的第三方之间的工作安排必须确保生产和分 析信息是根据与原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规定的相同的方法做到的。
7.10 被委托方应避免可能影响委托方要生产或分析的产品质量的行为。

合同
7.11 合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该有书面的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
7.12 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被授权人放行产品,分析报告和行使权力的方式,以确保产品的生产和检查市场销售许可的要求。
7.13 合同的技术部分应该有具有药学技术,分析及GMP相关知识且能胜任的人完成。
7.14 生产和分析安排应该遵循市场销售许可的要求及双方达成的协议。
7.15合同应明确规定哪一方负责采购、化验和放行物料、承担生产和质量管理,包括过程控制,及哪一方负责取样分析。就契约分析而言,合同应明确是否需要 被委托方到生产商的厂房中取样。
7.16 生产,分析及销售记录,标准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任何投诉或怀疑缺损的产品的评价记录都应该时容易见到的,并且委托方应有产品缺损或召回处理程序。
7.17 合同中应该规定不合格起始物料、中间体、散装成品及成品的处理方法。也应该有程序规定如果契约分析的产品不合格如何处置。

第八章 自检和质量审计
8.1 原则
自检的目的是评价生产商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各个方面与GMP的一致性。自检程序表的设计应包括对GMP实施过程中所有缺陷的检查及推荐的必要的纠正措施。 自检应按程序进行。当然也有例外,如,产品召回或不合格情况重复出现,或者健康权威机构发布检查通知等。自检小组应该由能客观评价GMP实施情况的成员组 成。所有建议的纠正措施必须实施。自检过程应形成文件,而且还应具有行之有效的追踪检查。

自检内容
8.2 应建立书面的自检指导,为自检提供最低限度和统一的标准要求。自检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人员
b. 厂房及设施
c. 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d. 起始原料和成品的储存
e. 设备
f. 生产管理和过程控制
g. 质量控制
h. 文件系统
i. 清洁与卫生
j. 验证和再验证程序
k. 仪器或计量系统的校验
l. 召回程序
m. 投诉管理
n. 标签管理
o. 上次自检的结果及所有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自检小组
8.3 管理部门应任命一个由各领域熟悉GMP的专家组成的自检小组。自检小组的成员可以是公司内部的,也可以是公司外的。

自检频次
8.4 GMP自检的频次可根据公司的要求来确定,但最好是每年至少一次。在程序中应该明确检查的频次。

自检报告
8.5 自检结束后应形成自检报告。报告应包括:
a) 自检结果
b) 评价和结论
c) 推荐的整改措施

追踪检查
8.6 应有有效的追踪检查程序。公司管理部门应该评价自检报告和必要的整改措施。

质量审计
8.7 将质量审计作为自检的一个补充是很有用的。质量审计是为了提高质量体系的全部或某一部分,而对全部或部分的质量体系做的检查和评估。质量审计通常是由外来 的或独立的专家,或者管理部门专门指定的小组为了上述目的而进行的。这样的审计通常也延伸到供应商和契约方(见7:契约生产和契约分析)。

供应商审计和批准
8.8 质量管理负责人有义务协同其他部门批准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
8.9 在批准供应商并将其列入合法供应商名单之前,首先要评估供应商。评估要特别重视供应商的历史和所供应物料的性质。如果需要审计,首先要确定供应商符合 GMP的能力。

第九章 人员
9.l 原则良好质量体系的建立和维持以及药品和原料药的正确生产与控制都取决于人。因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承担企业的工作职责。每个人员的职 责都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并确保有关人员理解无误。所有人员都应熟悉与之相关的GMP原则。
9.2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必要素质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每一人员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影响工作质量。
9.3所有负责人员应书面的工作职责,并拥有相应的权力,其责权可授予具有相当资质的副职。GMP实施人员的责任不得有空缺或未予说明的重叠。企业应用组 织机构图明确表明其组织机构。
9.4 所有人员均应了解与之有关的GMP原则,并应接受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应的卫生规程:应激励所有人员尽全力树立并保持高质量标准。
9.5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这些区域不得用作非该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9.6 关键人员包括生产部门经理、质量控制部门经理和销售/发运部门经理以及受权人。一般地,关键职位应由全职人员担任。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经理应相互独立。大 型企业中,必要时可将有些工作职能可委托给代理人或部门,但责任不得委托。
9.7负责监管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关键人员应具有国家法定要求的科学教育和实践经验,所受教育应包括下列学科的适当组合:
-    化学(分析化学或有机化学)或生物化学;
-    化学工程;
-    微生物学;
-    药学技术;
-    药理学和毒理学;
-    生理学;或
-    其它有关学科。
他们还应具有足够的药品生产和质量保证实践经验;在此之前,他们首先应经过一个预备期;在这段时间内,他们应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工作。这些关键人员所接受 的科学教育以实际经验应使其能够应用科学原理并根据其在药品生产和在质量控制中对所遇实际问题的理解,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9.8 生产部门经理和质量控制部门经理具有一些共同的质量责任。根据各国的法规要求,这些责任可能包括:
a.    书面规程和其它文件(包括修订版)的批准;
b.    生产环境的监控;
c.    工厂卫生;
d.    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验;
e.    培训,包括质量保证原则及其实施;
f.    供应商的批准和监督;
g.    被委托方的批准和监督;
h.    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控;
i.    记录的保存;
j.    GMP执行状况的监控;
k.    为监控某些质量影响因素而进行的检查、调查和取样。
9.9生产部门经理一般负有下述责任;
a.    确保产品根据书面规程进行生产和贮存而保证产品质量;
b.    批准生产作业方法(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并确保严格执行;
c.    确保生产记录在送交质量控制部门前由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评审并签名;
d.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e.    确保生产工艺的验证和控制设备的校验都己实施并记录归档,有关报告可供查阅;
f.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做出适当的调整。
9.10 质量控制部门经理—般负有下述责任:
a.    审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b.    评价批记录;
c.    确保所有必要测试的执行;
d.    批准取样方法、质量标准、测试方法和其它质量控制规程;
e.    批准和监督由被委托方承担的委托检验;
f.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g.    确保所需的验证(包括检验方法的验证)以及控制设备的校正都已进行;
h.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做出适当的调控。

培训
9.11 受权人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技术和法规要求承担责任,并负责批准最终产品的放行。
9.12 受权人还涉及到其他的责任,包括:
a.    质量体系的执行(和建立,如果需要);
b.    参与公司质量指南的编制;
c.    监督例行的内部审计和自检;
d.    监管质量控制部门
e.    参与外部审计(卖方审计);
f.    参与验证程序。
9.13 指定负责最终批次或产品的批准和放行的人员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和经验,按照规定的批放行程序。通常应经过批审查做质量保证。
9.14 负责批准批放行的人员应始终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a)    相关批次应符合产品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求;
b)    应遵循GMP指导原则,如WHO的指导中所写明的;
c)    主要的生产和测试过程是经过验证的,如果不同的话;
d)    已做了所有必要的复核和检测,并包括了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e)    在任何产品放行之前,任何计划的变更和生产或质量控制中的偏差都已经过一个良好的报告系统被注意到,这些变化可能需要向管理机构备案 或得到其批准;
f)    任何附加的取样、检查、检测和复核都已适当地执行或启动,以适应计划的改变和偏离;
g)    所有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都已完整并有经过适当训练的监督人员的签字;
h)    有训练有素的人员执行了适当的审计、自检和复核;
i)    质量控制部经理已经批准;
j)    所有相关的因素都已被考虑,包括任何与发放批次并没有直接相关特殊因素(如:以一种与连续生产有关的常规因素来划分的相关联类别)。

第十章 培训
10.1企业应根据书面方案向所有需要进入生产区、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包括技术、维护和清洁人员)以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其它人员提供培训。
l0.2 新聘人员除应接受关于GMP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接受有关工作职责培训。还应对他们进行继续培训,且应定期评价实际培训效果。应有经生产部门经理 或质量控制部门经理批准的培训方案。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l0.3高污染风险区(如洁净区或高活性、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加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
10.4培训时,应对质量保证的概念以及有助于增进对其理解和执行的所有措施进行充分的讨论。
10. 5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最好不要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应预先将有关情况告诉他们,特别是有关个人卫生和穿戴防护服装的要求,并对其进行 严密的监督。

第十一章 人员卫生
11.1所有人员在聘前、聘间均应接受健康检查。灯检人员应定期接受视力检查。
11.2 所有人员都应进行个人卫生培训。生产有关人员都应遵守高标准的人员卫生要求。
特别地,应告诫有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必须洗手,并张贴洗手的标志,有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
11.3任何员工任何时候发现患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疾病或体表创伤时,在经认定病情已不致影响药品质量前,不得从事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药品的加 丁处理。
11.4应教育和鼓励所有人员主动向上司报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任何不良情况(与厂房、设备或人员有关的各种情况)。
11.5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接触原料、内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
11.6 为避免污染产品,工作人员应穿戴与所事工作相适应的洁净工作服,包括头罩。穿戴过的服装,如重复使用,应存放在专用密封容器中,直至进行适当的洗涤,必要 时进行消毒或灭菌。
11.7生产区、实验室、仓储区以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其它区域内不得抽烟,饮、食、咀嚼食品,养花草,存放食品、饮料、烟器具和个人使用的药品。
11.8 进入生产区的所有人员,不管是临时工、正式工还是外来人员(如合同商的雇员、外来参观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检查官)均应按照有关个人卫生规程执行,包括穿 戴工作服。

第十二章 厂房设施
12.1 原则:厂方的位置、设计、建设、改造及维护都必须与操作过程相适应。

一般性规定
12.2 为了避免交叉污染、灰尘或脏物、以及一般任何可能负面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的产生,厂房的布局和设计必须将差错的风险降到最低,并能有效清理和维护保养。
12.3 对于产生粉尘的操作过程(如:在粉末取样、称量、混合、工艺操作和包装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且便于清洗。
12.4厂房坐落的环境应该是同时考虑采取措施保护生产过程,使物料或产品被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12.5 用于成品生产的厂房设施应合理设计和建设,使其便于清洁。
12.6 厂房设施应该细心维护,并且应该保证维护和保养过程不会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损害。
12.7 厂房设施应根据详细的书面程序清洁,如果可能的话,对其消毒。保存记录。
12.8电力供应、照明、温度、湿度及通风必须适宜,以确保在药品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或者设备的正常运行中,药品不会直接或间接受到这些因素的负面影响。
12.9 厂房的设计和装备应最大限度的防止昆虫、鸟类或其他动物的进入。应该有鼠类和昆虫控制的程序。
12.10 厂房的设计应保证物料和人员的合理流向。

辅助区域
12.11 休息室应该与生产区和控制区分开。
12.12 更衣室、洗刷间,卫生间应该很容易进入并且与使用的人数相符。卫生间不应该与生产或仓储区直接相连。
12.13 如果可能,维护车间应与生产区分开。零件和工具不管什么时间存放在生产区内,都必须保存在专用房间或上锁的橱柜内。
12.14 动物房应该与其他区域很好的分开,并且有独立入口(动物入口)和空气处理设施。

仓储区
12.15 仓储区应该有足够的空间允许不同的物料和产品有秩序地分类单独隔离存放: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体、散装品和成品、待检品、放行的、不合格和返回或召回 产品。
12.16 仓储区的设计或改造应保证好的储存条件。特别是,应干净、干燥、足够的光照和保持规定的温度限度。如果有特殊的储存条件要求(如温度,湿度),应该能够满 足,并进行控制和监测,必要的可以记录。
12.17 物料的接收和发放应该分开,并防止物料和产品受天气影响。接收口的设计和装备应能清理储存前的物料。
12.18待检状态的物料应使用独立的区域。待检区应有明显的标示,并只允许专人进入。任何替代实际待检区的系统必须能够提供同等程度的安全保障。
12.19 对于拒收的、召回的或返回的物料或产品,必须隔离储存。
12.20 对于高活性的和放射活性的物料,麻醉药,其他危险性物料以及有被滥用的特殊危险性的物质,易燃易爆的物质等,必须被储存与安全可靠的地方。
12.21印刷的包装材料对于保证药物与标示的一致性是非常关键的,所以要特别注意取样和物料储存时的安全。
12.22 一般的,起始原料应有独立的取样区(如果取样过程是在储存区,应采取这样的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称量区
12.23 起始物料的称量以及通过称量来估计产量都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区内,如,具有粉尘控制。称量区可以是储存区或生产区的一部分。

生产区
12.24 为了将由交叉污染引起的严重的药物事故降到最小,一些特殊药物的生产和必须使用专用和独立的生产设施,如高敏性物质(如青霉素)或生物制剂(如活的微生 物)。一些其他高活性产品的生产,如某些抗生素,激素,细胞毒物质和某些非药物产品,不能在同一厂房内生产。当然也有例外,在采取了特殊的预防措施并进行 了必要的验证后(包括清洗验证),可以在同一厂房和设施内阶段性生产不同的产品。农药,如杀虫剂和除草剂,不允许使用药物生产的厂房和设施来生产。
12.25 厂房最好是按生产过程中的操作顺序和要求的洁净级别合理布局。
12.26 为了将不同产品或其他成分混淆的危险降到最低,避免交叉污染或遗漏或错误实施了生产或控制步骤,必须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和过程控制空间有序、合理的对设备及 物料定置。
12.27 起始物料和直接包装材料、中间体或散装成品直接暴露的环境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和天花板)必须光滑,没有裂缝和敞开的接口,没有颗粒状物质脱落,并能方便 有效的清洗。如果有必要,消毒。
12.28 管路,照明设施,通风口和其他辅助设施在设计和施工时应避免难以清洗的部位。
12.29 排水沟的尺寸应足够大,并且在设计安装时避免倒流。如可能,应避免敞口的渠道,但如果是为了清洗和消毒方便,可以浅一些。
12.30 生产区域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适和产品生产、操作和外部环境的空调系统(包括为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使空气达到一定水平的空气过滤系统,必要的还有温湿度控 制)。这些区域应在生产期和非生产期内定期进行环境检测,以确保符合设计标准。
12.31 药品包装设施需要特殊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12.32 生产区应有足够的照明,特别是需要目视检查的地方。

质量控制区
12.33 QC实验室应该与生产区分开。生物、微生物或放射性同位素检测区应彼此分开。
12.34 QC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所进行的操作并应该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空间用于样品,标准物质(必要的话,需要冷藏)、溶剂、试剂和 记录的储存。
12.35 实验室的设计应特别注意建筑材料的适用性,烟雾的预防以及通风系统。 实验室与生产区的空气供应系统应分开。用于生物、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分析的实验室应有独立的空气处理系统和其他必要的辅助设施。
12.36为便于灵敏仪器防震、防电子干扰和防潮,应该使用单独的房间存放。必要的话,隔离仪器。

第十三章 设备
13.1  必须布局、设计、构造、组装及维护设备使其适合其执行的操作。设备布局及设计必须一减少错误的风险为目标,允许有效的清洁及维护,以避免交叉污染、灰尘或 者污物以及任何不利影响产品质量的事物出现。
13.2  安装设备时,应减少错误或者污染出现的危险。
13.3 固定管道应该明确的标明内容物,适当时,也要说明流向。
13.4 所有供给管线和装置均应标上适当的标记,应特别注意危险性气体和液体应使用专用接头或连接装置的要求。
13.5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密度的天平和其它计量设备用于药品的生产和控制,且应按照预定计划对其进行校验。
13.6 生产设备应按照时间计划定期彻底清洁。
13.7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应与所用检验方法相适应。
13.8 应选择冲洗、清洁及干燥设备,不会造成污染。
13.9生产设备不应对产品带来任何危险,与产品接触的部件不应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或向药品中释放异物而影响产品质量。
13.10不合格设备应尽可能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或者至少贴上明显的状态标志。
13.11应尽量使用密闭的设备,当使用开放设备或者设备被打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污染。
13.12 应按照验证的清洁程序清洁应用于不同药品的非专署性设备,预防交叉污染。
13.13应保留关键设备及辅助系统当前布局图。

第十四章 物料
14.1 原则
药厂的主要目的就是生产通过物料(起始物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成生产出病人使用的药品。
14.2 物料包括起始物料、包装材料、气体、溶剂、试剂和标示材料。
一般规定
14.3 用于清洗、润滑和防治昆虫的物料不能直接与产品接触。可能的情况下,这些物料的级别(如,食物级)应该符合规定以尽可能减少对健康的威胁。
14.4 来料和成品在接收或加工后,应立即进入客观的或行政的待检状态,直到放行使用或销售。

一般要求
14.5 所有的物料和产品都应在厂家确定的合适的条件下,有次序的储存,以便于批的隔离及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存 货周转。
14.6 药品生产用水应该与其用途相适应。
14.7 起始物料的购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由专门的对供应商了解非常全面的职员从事这种工作。
16.2 物料和产品的所有操作过程, 如接收和清洁、待检、取样、储存、标示、发放、加工、包装和销售,必须根据书面程序或指令进行,必要的环节,要有记录。
14.8 起始原料必须而且只能从依据相关标准指定的供应商,或者生产商购买。建议生产商在制定起始物料的质量标准时,与供应商讨论。与供应商和生产商对起始物料的 生产和控制的各方面都给与讨论是有益的,包括处理、标示和包装要求,还有投诉与拒收程序。
14.9 每一次交货,都应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封口及交货通知单和供应商标签的一致性。
14.10 必须检查确认所有进来的物料与订单相符。必要的话清洁包装并按规定的内容标示。如果需要在包装上贴其他的标签,不能破坏原始信息。
14.11 包装破损或其他可能负面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必须记录、报告给质量管理部门并调查。
14.12如果物料的一次交货包括几个不同的批次,应考虑逐批取样、化验和放行。
14.13 仓储区的起始物料应有很好的标示(第5章 13项)。标示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产品的指定名称和适用的内部编号;
-    供应商给出的批号及接收时,为了便于追踪,生产商给出的控制号或批号;
-    物料的的状态(如待检,正在化验,放行,拒收或不合格);
-    在合适的地方加上有效期或一个日期,这个日期后,有必要进行重新化验。
如果,全面使用了验证的计算机储存系统,以上信息就不必全部列在标签上。
14.14应有合适的程序或措施保证每一个包装内的起始物料的一致性。取样的包装应该确认
14.15 只有质量管理部门放行并在有效期内的起始物料可用。
14.16起始物料只能由指定人员按照书面程序来分发,以保证正确的物料经过准确称量后转移到干净的和正确标示过的容器内。
14.17每一份分发的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人独立复核并记录。
14.18分发的物料应安批次放在一起并有明显的标示。

包装材料
14.19直接接触物料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购买,处理和控制过程应给与与起始物料同样的重视。
14.20 应特别注意印刷的包装材料。为防止未授权的人闯入,印刷的包材应保存在特别安全的地方。为防止混淆,切割标签和散装标签应使用独立的密封容器储存和运输。 包装材料只能由授权的人根据批准的文件程序分发使用。
14.21每一次交货或每一批印刷或直接包装材料必须给一个特殊的编号或确认标记。
14.22过期的或废弃的直接或印刷的包装材料必须销毁,并且有销毁记录。
14.23 所有的产品和包材在分发给包装部门时,都必须检查确认数量、均一性及与包装指令的相符性。

中间体和散装产品
14.24中间体和散装产品应在合适的条件下保存。
14.25购买的中间体和散装产品虽然是作为起始物料使用,在接受时也应该遵循此原则处理。

成品
14.26成品在放行前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条件下储存待检。放行后的成品将被作为可用品在公司确定的条件下储存
14.27产品放行销售之前,对成品及文件资料的评价是必要的(见17节:质量控制)。
拒收、回收、返工及再加工物料及返回和召回产品
14.28拒收的物料或产品应清楚的标示后单独存放在规定的区域内。这些物料或者退给供应商,合适的可以返工,或者及时销毁。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必须由 授权的人批准并记录。
14.29拒收产品的再加工或回收应该是例外,即只有产品的质量没有受到影响,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了风险评价后,才是允许的。必须保存再 加工或回收记录。再加工批必须使用新批号。
14.30 全部或部分以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在指定的生产阶段被带入同种产品的生产中的回收过程必须事先批准。这类回收须在根据规定的程序作了风险评价后(包括可能 对有效期产生的影响),才能进行。保存回收记录。
14.31质量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对于返工、再加工及带入回收品的成品,是否需要做其他的化验。
召回产品:
14.32 召回产品应该标示并单独存放在安全的地方等待处理。应尽快做出处理决定。

退回的产品
14.33 从市场上退回的产品应予销毁,除非其质量无可置疑;只有经质量控制部门根据既定书面规程审慎地做出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回的产品重新发放上市或重新贴签或 采取其它措施。评价时,应考虑产品的性质、所要求的特殊储存条件、产品的现状和历史以及上市与退回之间的时间跨度等因素。如怀疑产品存有质量问题,则不应 将产品重新发放上市或重新使用。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予以记录。

试剂及培养基
14.34 所有试剂和培养基的接收或制备情况均应予以记录。
14.35 实验室自制试剂应按书面规程配制并贴上合适的标签,标签应标明浓度、标定因子、使用期限,再标定日期和储存条件等,并由配制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14.36 每一次配制和使用培养基时,应通过阳性和阴性对照试验来检查其适用性,阳性对照试验中所接入菌种数应符合适当的灵敏度要求。

标准品/对照品
14.37 如果有法定标准品/对照品,则应优先使用。
14.38 法定标准品/对照品应只适用于药典专论所规定的用途。
14.39 生产商供应的标准品/对照品应同法定标准品/对照品一样经过检验、批准放行并在适当条件下贮存。标准品/对照品应由专人负责存放在安全的区域内。
14.40 可通过试验建立工作标准品或二级标准品,但应定期对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其标准性。
14.41 标准品/对照品应合适地标注至少下述内容:
-    物料名称
-    批号或控制号
-    制备日期
-    贮存期
-    含量或效价
-    储存条件
14.42 如果有法定标准品/对照品,则内控标准品/对照品在最初应以法定标准品/对照品为依据进行标定,以后应定期标定。
14.43 所有标准品/对照品的贮存和使用都不应损害其质量。

废弃物料
14.44 应制订待处理废弃物料的安全贮存规程;毒性物品、易燃性物料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贮存于经恰当设计的独立密封柜中。
14.45 不应积聚废弃物料。应用合适的容器存放废弃物料,送至室外专门的收集处,定期以安全卫生的方式进行处理。

各类杂物
14.46 灭鼠剂、杀虫剂、熏蒸剂及消毒剂不应对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中间物料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十五章 文件体系
15.1 原则:良好的文件系统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它应涉及GMP的各个方面。文件系统的目的旨在明确所有物料的质量标准、生产和控制方法,保证所有有关人 员都能够确切了解何时、何地及如何完成各自的工作职责,以确保受权人完全掌握决定一批药品是否能够发放上市所必需的全部信息,或者确保有书面证据和可追溯 性,并提供审查线索以便进行调查。文件系统确保有足够的数据资料,用于验证、审查回顾和统计分析。文件的设计和使用应由企业自行决定。有些情况下,可将下 述一些或全部文件合并为一;但通常这些文件应相互分开。

概述
15.2 应精心地设计、制订、审查和发放文件,其内容应与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15.3 文件应由合适的主管人员批准、签名并注明日期。文件不经批准不得更改。
15.4 文件内容不可模棱两可,应阐明文件的标题、内容和目的。文件的布局应条理分明,便于查阅。复印文件应清晰可辨;从基准文件复制工作文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 错。
15.5 文件应定期审查和更新。应设有一套系统,有效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旧版文件应保存一定时期。
15.6 如果文件需要输入数据,则文件应留有足够的空间,填写的内容应清晰、易读、不易丢失。
15.7 文件的任何修改应有签名并注明日期;改动处,应保留原有信息并使之清晰可读;必要时,改动的理由应予记录。
15.8做的每一件事都应在执行时完成记录,通过这种方式所有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有意义的活动都是可以追踪的。这些记录应当至少保留到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15.9 可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和用于储存的记录)。应有产品工艺规程以及与所用系统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 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方法处理文件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修改和删除情况应予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它人登录数据 系统。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它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储存的批记录,应备份到磁带或缩微胶卷或打印纸或其它媒介中以保证记录的安全性。但特别重要的 是,数据资料在保存期间应便于调阅。

必要的文件 - 标签
15.10 容器、设备或厂房所贴标签应清晰明了,其格式应经过公司审批。通常较为有益的做法是,除了在标签上使用文字说明外,同时还采用不同的颜色分别表示被标示物 所处状态(如:待检、合格、不合格或清洁等)。
15.11 所有成品药品均应根据国家法定要求使用标签加以标识,标签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    药品名称;
b.    活性成份清单(如有可能,应使用国际非专利名称)及各自含量、净装量(如单位药品数、重量或体积);
c.    制药厂给定的批号;
d.    药品有效期(明确表达,而不是以编码形式);
e.    特殊贮存条件或必要的处理注意事项;
f.    使用说明和必要的告诫事项及注意事项;
g.    生产工厂或公司或销售负责人的名称和地址。
15.12 对于对照品或标准品,标签或随同的有关文件应表明其浓度、生产日期、有效期、第一次开封日期、储存条件和控制号。

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15.13 用于常规检验前,文件所述检验方法应根据实际所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验证。
15.14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有经过批准并标注日期的质量标准,标准应包括鉴别、含量、纯度与质量的检验等;必要时,应有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工艺 用水、溶媒和试剂(如酸和碱)也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
15.15 质量标准应由质量控制部门、质量保证部或文件管理中心批准、签注姓名和日期、保存。原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标准见15.18- 15.21。
15.16 质量标准应定期修改,以使其符合最新版国家药典或其它法定标准。
15.17 质量检验室应备有药典、对照品/标准品、标准图谱以及其它参考资料。

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
15.18 原料、内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有对材料的描述,内容包括:
a.    指定名称(尽量使用国际非专利名称)和企业内部所用代码;
b.    药典专论的名称或代号(如有);
c.    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中还应加进如下内容:
a.    供应商以及该物料的原始生产商;
b.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
c.    取样、检验方法或方法号;
d.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e.    复检前的最长贮存期。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内包装材料与内容物或药品应具有相容性。应检查物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存有关键和重大物理缺陷以及标识是否正确。
15.19 描述检验方法的文件应说明根据稳定性研究所得到的原料复检频率。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标准
15.20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应类似于原料或成品质量标准

成品的质量标准
15.21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
a.    指定的产品名称和使用的代码;
b.    指定的原料药名称(尽量使用国际非专利名称);
c.    处方或其代号;
d.    对剂型和包装的详细说明;
e.    取样、检测方法或方法号;
f.    定性、定量的限度要求;
g.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h.    有效期。

工艺规程
15.22 每一批量的每一产品均应有相应的经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
15.23 工艺规程应包括:
a.    产品名称以及与其质量标准相关的产品代码;
b.    产品剂型、含量或效价和批量;
c.    所用原料的清单(如有,应使用国际非专利名称),每一原料的指定名称、用量和代号(对生产过程中可能消失的物质应作说明);
d.    最终产量限度及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
e.    对生产场所和所使用主要设备的说明;
f.    关键设备的准备和操作,如清洗(特别是更换产品后)、组装、校验、灭菌和使用等方法或相应的方法号;
g.    详细的生产作业方法/指令(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h.    所有中间控制及其合格限度;
i.    必要的产品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j.    必要的特别注意事项。

包装作业指令
15.24 每一产品的每一规格和每一包装类型应分别有各自的经正式批准的包装作业指令。包装作业指令通常包括下述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剂型、含量或效价及包装方法;
c.    最终包装容器中的产品装量,以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
d.    标准批量所需包装材料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数量、规格、类型以及每一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的代码或代号;
e.    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张或复制品和实样,注明产品批号、有效期的打印地点;
f.    特别注意事项,包括确保作业前后已经清场而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
g.    包装作业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作业和所用设备;
h.    中间控制的详细情况,包括取样方法及其合格限度。

批加工记录
15.25 每一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应以现行批准的关于记录的控制标准的相关部分为依据。在设计记录方法时,应考虑避免抄录差错(建议使用复印 的方式或使用经过验证的计算机程序。应避免抄写已获批准的文件)。
15.26 在生产加工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产品、文件或预定生产作业要求之外的物料,有关设备处于洁净状态并适于使用。检查情况应予记录。
15.27 生产活动的同时应记录下述内容,记录完成后应标注日期,并由作业负责人签名。
a.    产品名称;
b.    批号;
c.    生产及重要工序的开始日期和时间以及完成日期和时间;
d.    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姓名;
e.    各重要生产阶段操作者的姓名缩写;必要时,应有对每一操作(如:称重)进行检查的人员的姓名缩写;
f.    每一原料的批号和/或化验控制号及实际重量(包括投入的经回收或返工处理所得物料的批号及数量);
g.    有关生产作业或事件以及所用主要设备;
h.    中间控制实施情况,实施人员姓名的缩写及所得结果;
i.    不同生产阶段或相关生产阶段所得产量,以及对实际产量严重偏离预期产量的评价说明和解释;
j.    对一些特殊问题的注释,包括对经签字批准的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

批包装记录
15.28 每一批或其中某一分批应保存有相应的批包装记录。包装记录应以包装作业指令的相关部分为依据。设计记录方法时,应考虑避免抄录差错(建议使用复印的方式或 使用经过验证的计算机程序。应避免抄写已获批准的文件)。
15.29 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产品、文件以及预定包装作业要求之外的其它物料,设备应处于清洁状态并适于使用。检查情况应予记录。
15.30 包装作业的同时,应记录下列内容,并由作业负责人签注姓名(或输入电子密码)和日期:
a.    产品名称、批号、待包装产品的数量;成品批号,预计产量和实得产量及其数额平衡核算;
b.    包装日期和时间;
c.    包装作业负责人姓名;
d.    各重要阶段操作人员姓名的缩写;
e.    根据包装作业指令所进行的检查,包括中间控制结果;
f.    包装作业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代号;必要时,应有保存未包装产品的指令或未包装产品返回贮存区的记录;
g.    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包括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它打印内容的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
h.    对一些特殊问题的注释,包括对经签字批准的偏离包装作业指令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
i.    发放、使用、销毁或返回库区的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数量、代号或标识和实得产量,以便进行物料数额平衡检查。

标准操作规程和记录
15.31 下述活动应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有关记录,必要时应有结论:
a.    设备的装配与验证;
b.    分析仪器及其校正;
c.    维护、清洁和消毒;
d.    人员情况包括资质、培训、更衣及卫生;
e.    环境监测;
f.    虫害控制;
g.    投诉;
h.    产品召回;
i.    产品退回。
15.32 每一原料、内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应有关于接收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
15.33 收货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a.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所注物料名称;
b.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号(如不同于(a));
c.    接收日期;
d.    供应商的名称;可能情况下应包括生产商的名称;
e.    生产商给定的批号或代号;
f.    接收的总量和包装数;
g.    接收后,企业所指定的批号;
h.    有关说明(如容器的状况)。
15.34 关于原料、包装材料或其它物料的内部标识、待验和储存应制订书面的标准操作规程。
15.35 每一仪器和设备都应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如使用、校正、清洁、维护),并应存放在设备或仪器附近。
15.36 应制订关于取样的标准操作规程,其中应明确规定取样人员。
15.37 取样作业指令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取样方法和取样计划;
b.    取样所用设备;
c.    为避免物料污染或影响质量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d.    取样数量;
e.    分样作业规程;
f.    样品容器类型,即无菌取样容器或一般取样容器,并注明;
g.    特殊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有毒物料的取样。
15.38 应有详细阐述批号编制系统的SOP,以确保每批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都有特定的批号。
15.39 适用于生产阶段的批号编制的SOP与适用于包装阶段的批号编制的SOP应相互关联。
15.40 批号编制系统的SOP应当确保同一批号不会重复使用(包括返工批)。
15.41 批号给定后应立即记录(如记录在工作日志中)。记录应包括给定批号的日期、产品名称和批量。
15.42 应制订适用于不同生产阶段的物料和产品的书面检验规程,阐明所用方法和设备。检验情况应予记录。
15.43 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物料或产品的名称、剂型;
b.    批号及生产商和/或供应商的名称;
c.    质量标准、检验规程的代号;
d.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和计算结果)以及标准限度;
e.    检验日期和试验的代号;
f.    检验人员的姓名缩写;
g.    对检验、计算进行复核的人员的姓名缩写和日期;
h.    对被检物品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或其它决定),以及指定负责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5.44 应有据以判定物料和产品合格与否的书面规程,特别是受权人批准放行成品的书面规程。
15.45 每一批发放上市的产品均应保存相应的发放记录,以便必要时的产品召回处理。
15.46 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相应的日志记录其验证、校验、维护、清洗或维修情况,操作人员在记录中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15.47 主要或关键设备以及生产加工区的使用情况应按年月日顺序加以记录。
15.48 应有书面规程,明确规定清洁卫生的职责,适度详细地说明清洁计划和方法、所用设备、待清洁设施等。书面规程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章 生产管理
16.1 原则:为了能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生产操作过程必须符合根据生产和销售许可制定的程序。

一般规定
16.2 物料和产品的所有操作过程, 如接收和清洁、待检、取样、储存、标示、发放、加工、包装和销售,必须根据书面程序或指令进行,必要的环节,要有记录。
16.3应尽可能避免任何对指令或程序的背离,如果出现背离时,应按照批准的程序,由背离的认可应由专人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控制部门的参与。
16.4 检查产量,核对数量,以确保没有超出规定限度的偏差。
16.5 不同产品的操作不能同时或连续在同一个房间内进行,除非没有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危险。
16.6 在整个工艺操作过程中,所有的物料、容器、主要设备,必要的时候,包括使用的房间和包装生产线都应该标示,或者用正在加工产品或物料的指令、浓度(可用 的)和批号来确认。如果可以的话,标示也应该表明生产阶段。在很多情况下,记录前一个被加工的产品的名称也是有用的。
16.7 只有授权的人才能进入生产厂房。
16.8 一般地,非药品的生产不能使用药品生产区或药品专用设备。
16.9 过程控制通常是在生产区内进行。过程控制不应该对产品或其他产品的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交叉污染或混淆)。
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和细菌污染的预防
16.10 如果生产过程中用到干的物料和产品,应采取特殊预防措施避免粉尘的产生和弥散。应有良好的空调系统(如合格空气的供应与排出)。
16.11 必须避免一个起始物料或产品被另一种物料或产品污染。 污染的可能性来自于生产过程中物料和产品释放的不受控的粉尘、气体、颗粒、蒸汽、飞沫或有机体、设备上的残留、侵入的昆虫以及操作者的服装、皮肤等。这种 危险的严重程度因污染物类型和被污染产品的不同而不同。其中最具危险性的的污染物包括高致敏物质,生物制品如活的有机物,某些激素,细胞毒物质和其他高活 性物质。被污染的产品如果是通过注射给药或直接用于破了的伤口,或者需要大剂量或长期用药的,污染的危险性将是严重的。
16.12 应采取合适的技术或管理措施避免交叉污染的发生。例如:
a) 在专用和独立的生产区内生产(诸如青霉素,活的疫苗,活的细菌制品和某些其他的生物制品都要求这种条件);
b) 在按照已经验证的清洁程序进行了适当的清理后,实施阶段性生产(时间间隔);
c) 具有合理设计的风闸、压力差和供风排风系统;
d)减少因没有处理和没有完全处理的空气循环或重新进入生产区造成的污染;
e) 在接触物料或产品的区域内穿戴和使用劳保服装和用品;
f) 使用已知有效的清场和防污染程序;
g) 生产中使用“封闭系统”;
h) 测试残留;
i) 在设备上使用清洁状态标示。
16.13应根据SOP定期检查防交叉污染措施的实施及其有效性。
16.14 用于敏感产品生产的区域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如,微生物检查和尘埃粒子检测)。

过程操作
16.15 在任何操作过程开始之前,应首先确认工作区域和设备是干净的,并且现场没有与当前生产无关的起始物料、产品、产品残留物,标签和文件。
16.16 应该实施任何必要的过程控制和环境监测并记录。
16.17 制定不合格设备或不合格的辅助性设备(如水,气)的标示方法。不合格设备在缺陷得以纠正之前不能使用。生产设备在使用后,应根据详细的书面程序立即清理, 并在清洁和干燥状态下独立存放,或者以其他能避免污染的方式存放。
16.18  应在数据的基础上,规定设备清洗后到使用前的时间间隔。
16.19 用于装料的容器应在装料前清理干净。特别注意不要带入或除去污染物,如玻璃片和金属颗粒。
16.20 任何与理论产量(产量)的重大偏差都必须记录和调查。
16.21 必须检查确认用于输送产品的管路和其他用于输送产品的设备使用了正确的连接方法。
16.22 用于输送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的管路,如有必要,也包括其他水管,应该根据书面程序清洁和储存。书面程序中应该详细描述微生物限度和为防止污染采取的措施。
16.23 用于称量,记录和检测的设备应该正确维护并按照提前确定的时间间隔校验,并保留记录。为确保满意的性能,每天或分析实验开始之前都必须检查仪器。注明校验 和维护,以及再校验的日期,最好是在仪器上的标签上注明。
16.24 保养和维护过程不应该对产品质量造成损害。
包装过程
16.25 在制定包装操作法时,应特别注意把交叉污染,混淆或替换的危险降到最低。不同的产品不应该在相邻的区域包装,除非有实体隔离或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确保安 全。
16.26 在包装操作开始前,应确认现场,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和其他设备整洁并且没有前次生产使用的或与当前生产无关的产品、物料或文件。应根据合适的程序和检查表 清场,并记录。
16.27 应在每一个包装场所或包装线上标示正在处理的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16.28 一般的,药品在包装和封口后应尽可能快地贴上标签。如果贴标签延迟,必须有合适的程序保证没有混淆或贴错标签的情况发生。
16.29 独立完成或在包装过程中的任何的印刷过程(如编号或有效期)必须审核并记录。应特别注意手工印刷过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后再次审核。
16.30要特别注意切割标签的使用,和在生产线外进行的附加印刷过程及手工包装过程。在预防混淆方面,卷式标签比切割标签要好得多。
使用自动化电子系统对所有的标签在线确认有助于防止混淆,但必须检查确认电子号码读数器,标签计数器或类似装置正常运行。如果标签是手工粘贴,必须增加过 程控制的检查频次。
16.31 包装材料上的印刷或烤字信息应该清晰,防止褪色或抹掉。
16.32 产品包装过程中,正常的在线控制至少应包括:
a) 包装的外观
b) 包装是否完整
c) 是否是正确的产品,及是否使用了正确的包装材料。
d) 附加印刷的内容是否正确
e) 在线监测器的性能是否正常
从包装线上取出的样品不能再放回。
16.33在包装过程中如有意外事件发生,只有经过特殊检查、调查和被授权人的批准后,产品才能重新使用。这个操作需要有详细的纪录。
16.34 如果在复核散装物料和印刷包材的数量以及产品的单位数量时出现了重大的或不寻常的偏差,放行前必须调查并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明。记录整个过程。
16.35 包装过程一结束,所有已经印了批号而没有使用的包材必须销毁,并记录销毁过程。如果没有加印批号的印刷包材需要返回仓库,必须有一个书面程序规定没有使用 的包材在送回仓库时的检查方法。

第十七章 质量控制
定义及范围:
17.1 质量控制是GMP的—部分。它包括取样、质量标准、检验以及组织机构、文件系统和产品的放行等,质量控制旨在确保所有物料或产品只有 经认定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使用或发放上市。质量控制不仅仅局限于实验室内的检验,它还涉及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决定。

组织机构设置:
17.2质量控制部门独立属于基本原则
17.3 每一制药企业都应建立质量控制部门,质量控制必须独立于生产。质量控制部门应独立于其它任何部门,其负责人应具有适当的素质和经验,并确权管辖& mdash;个或数个实验室。质量控制部门应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所有质量控制能够有效、可靠地得以完成。

职责
17.3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a)    必须配备足够的设施,经过培训的人员和经批准的规程,可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查和检验;
b)    必要时,为确保符合GMP的要求而进行环境监测;
c)    必须由质量控制部门批准的人员按规定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抽样;
d)    检验方法必须经过验证;
e)    必须保存有关记录,以表明所要求的取样、检查和检验都已完成,出现的任何偏差都已记录在案并经过调直;
f)    成品药品必须符合产品许可证所述定性定量组成要求;
g)    组份必须符合必要的纯度标准,贮于适当容器中,并正确标示;
h)    原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予记录;
i)    产品的质量评价必须包括对有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有关重大偏差的评估;
j)    未经受权人认定产品符合产品许可证要求之前,任何一批产品均不得发放上市。某些国家规定,批产品的批准发放是生产部门受权人与质量控 制受权人的共同职责;
k)    原料和产品必须留有足够的样品,以便进行必要的检查;
l)    产品必须保存在相应的最终包装容器内,除非最终包装容器非常庞大。
17.4 总的来说,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还包括:如制订、验证和实施所有质量控制规程,评价、保存对照品/标准品,确保原料和产品容器上的标示正确无误,监测原料药 和产品的稳定性:参与质量投诉的调查,以及参加环境监测活动等。所有这些活动都应按照既定的书面规程进行;必要时,应记录归档。
17.3 a) 必须配备足够的设施,经过培训的人员和经批准的规程,可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查和检验。

成品评价
17.5成品的质量评价应包括所有有关因素: 生产条件、中间控制检测结果,生产(包括包装)文件,成品质量与相应标准的相符性,以及对成品最终包装的检查。
17.6质量控制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进行取样或必要的调查。
17.7 所有检验均应按照相应的书面规程进行。判定物料或产品是否合格前,检验结果应经主管人员检查。
17.8样品应有代表性,取样应按照经批准的书面程序进行。
取样
17.9 取样应避免污染或影响样品质量。已取过样品的容器应有相应标记,取样后应仔细密封。
17.10 取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混淆。与物料相接触的取样设备应清洁干净。对于具有特殊危险性或高活性的物料,应采取相应的专门措施。
17.11每一次使用前,取样设备应进行清洁(如有必要,应进行灭菌),并与其他实验设备分开存放。
17.12样品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如下内容:样品名称、批号、被取样容器的编号、取样员的签名及取样日期。

物料控制
17.14在原料或包装材料被批准发放使用前,质量控制部门经理应确保被检物料符合质量标准,如鉴别、含量或效价、纯度及其它指标。
17.15每一包装的原料都应抽取样品进行鉴别试验(见13.11)。
17.16每—批印刷包装材料接收后必须接受检查。
17.17供应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可以取代制药企业的检验,前提是制药企业应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这一要求不影响17.15)并定期验证对方的检验 结果确立其可靠性(见8.8和8.9)。检验合格证必须是原件(不是照相复印件),否则必须保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检验合格证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a.    供应商的名称
b.    正式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对其资质的说明;
c.    被检物料的名称
d.    被检物料的批号;
e.    对所用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的说明;
f.    检验结果及检验日期。
对物料和包材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在何种情况下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代替自己的检验。
17.3 c) 检验方法的验证:检验方法必须经过验证。
记录:
17.3 d) 必须保存有关记录,以表明所要求的取样、检查和检验都已完成,出现任何偏差都已记录在案并经过调查。
17.18 中间控制记录应予保存,它是批记录的一部分。
17.3c)成品药品必须符合产品许可证所述定性定量组成要求;组份必须符合必要的纯度标准,贮于适当容器中,并正确标示;
f) 原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予记录:产品的质量评价必须包括对有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有关重大偏差的评 估;
g) 未经受权人认定产品符合产品许可证要求之前,任何一批产品均不得发放上市。某些国家规定,批产品的批准发放是生产部门受权人与质量控制受权人的共同职责。
17.19每批成品批准发放前,应有适当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17.20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质量要求的药品应作不合格品论处。实际可行时,不合格药品可作返工处理,但返工后的药品在批准发放前应符合全部质量标准和其他 有关质量要求。
17.21 应检查生产和控制记录,如发现不符合既定要求,应进行彻底的调查;必要的,调查应延伸至一致有关的相同产品的其他批次或其他不同的产品。调查情况应有书面 记录,包括调查结论及纠偏措施。

留样
17.22每批成品的留样至少应保留至有效期后一年。成品通常应以最终包装形式在推荐条件下保存。如果成品的包装特别大,可考虑分成较小的样品保存在合适 容器内。原料药的样品至少应保留到相应成品有效期一年后。其它原料(溶剂、气体、水除外)如稳定性能允许,至少应保留二年。物料或产品的留样量至少应满足 两次复检的全项检验量。

留样和稳定性实验:
17.3h) 原料和产品必须留有足够的样品,以便进行必要的检查,产品必须保存在相应的最终包装容器内,除非最终包装容器非常庞大。
17.23质量控制部门应评价成品质量和稳定性。必要时,也应评价原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17.24 质量控制部门应在稳定性试验的基础上根据贮存条件确定药品的有效期和货架寿命。
17.25 应制订书面的稳定性试验方案并遵照执行,内容应包括:
a.    对有关药品的全面描述;
b.    所有检验参数,阐述含量/效价、纯度、物理特征等项目的检测方法,以及证明这些检验能够反映药品稳定性的书面材料;
c.    稳定性试验的批次数量要求;
d.    每一药品的试验计划;
e.    特定贮存条件的要求;
f.    足够留样的要求;
g.    试验数据的总结,包括对试验的评价和结论。
17.26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包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过试验确定产品的稳定性后方可决定产品是否可以上市。
检查:稳定性试验计划
检查员希望存在—文件,规定定期从所有产品的生产线上取样进行稳定性考察。样品在稳定性考察时间内应贮藏在有适宜温度及光照条件下, 并有一适宜的稳定性分析方法,从而使得出结论与标明的贮藏期一致。生产工艺或处方发生变化,系统应允许对产品稳定性进行重新评价。